| 西安市灞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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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参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在灞桥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 第五条 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第六条 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第七条 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监督项目任务书的执行。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一般分为省、市、区三级。 第十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审和审批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灞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外资、民营和私营等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规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经营状况良好。 4、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正式人员和申报项目核心技术的直接研制者,具有本领域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造诣,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 5、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评审、行政审批。区级项目,初审由区科技局负责,专家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举办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后,提出给予立项或不给予立项的综合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区科技局办公会议审定,并审批。 第十三条 省、市级项目,在区级项目筛选的基础上,选择对区域经济相对贡献更大,市场前景更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指导企业对项目进行包装并向上级单位申报,能否被列为省、市级项目,由省、市级科技厅、局组织项目答辩、专家评审决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列为区级项目的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灞桥区科技项目合同书》;列为市级项目的由市科技局、区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定《西安市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定期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区科技局每季度跟踪检查一次,并配合好上级机关的检查;区级项目区科技局每半年跟踪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灞桥区科技项目执行检查督促记录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的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同时,按时填报《灞桥区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季报表》,每半年向科技局书面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要及时将有关项目文件归档,并建立科技项目管理跟踪档案。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必要时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执行、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管理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单位诚信制度,如项目单位在经费使用和资料提供存在弄虚作假等有不诚信记录,三年内将不被列为科技项目支持对象。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严格按照省、市、区科技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要及时予以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省、市、区科技厅、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技资金、追回科技资金的处分。对直接负责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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