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72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10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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