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 上篇文章: |
| 下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版权所有: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
管理员信箱:Admin@bqkj.gov.cn 局长信箱:jz@bqkj.gov.cn
技术支持:中电商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ICP备5007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