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本新闻共19页,当前在第0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下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栏目导航
推荐新闻

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关于2002年至
华恒公司
星火科技(一)
古灞桥
 灞  桥  简  介
灞桥区科技局主要职责
省市领导检查我区葡萄科技园创建
灞桥赋

版权所有: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

管理员信箱:Admin@bqkj.gov.cn 局长信箱:jz@bqkj.gov.cn

技术支持:中电商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ICP备5007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