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本新闻共19页,当前在第11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下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栏目导航
推荐新闻

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关于2002年至
华恒公司
星火科技(一)
古灞桥
 灞  桥  简  介
灞桥区科技局主要职责
省市领导检查我区葡萄科技园创建
灞桥赋

版权所有: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

管理员信箱:Admin@bqkj.gov.cn 局长信箱:jz@bqkj.gov.cn

技术支持:中电商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ICP备5007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