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 上篇文章: |
| 下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版权所有: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
管理员信箱:Admin@bqkj.gov.cn 局长信箱:jz@bqkj.gov.cn
技术支持:中电商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ICP备5007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