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7  8  

 
上篇文章:

没有了

下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栏目导航
推荐新闻

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关于2002年至
华恒公司
星火科技(一)
古灞桥
 灞  桥  简  介
灞桥区科技局主要职责
省市领导检查我区葡萄科技园创建
灞桥赋

版权所有: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

管理员信箱:Admin@bqkj.gov.cn 局长信箱:jz@bqkj.gov.cn

技术支持:中电商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ICP备5007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