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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